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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公司與國營事業簽訂合建分屋附買回契約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嗣後出售時,得比照「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課稅
110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財政部發布: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過半數股份或出資額之認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