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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簡介
(施行期間:106年11月24日至118年12月31日)
一
為促進產業創新,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下簡稱公司)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並以不超過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1.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2.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名詞解釋>>
經濟部投資抵減及補助或獎勵案件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認定要點
(經濟部1081205經工字第10804605260號令)
最近三年: 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截止日往前計算三年;如係申請補助或獎勵者,以第三點彙整當年度12月31日往前計算三年。
環境保護法律:指空氣污染防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噪音管制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環境用藥管理法、飲用水管理條例、環境影響評估法及相關規定。
勞工法律:指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規定。
食品安全衛生法律: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相關規定。
情節重大:經濟部工業局應函請所屬相關機關於每年12月底前提供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補助或獎勵之企業名單,由工業局彙整後通知各法律主管機關於翌年一月底前函復。後由經濟部審查會就下列違法事項依「是否基於民生需求或緊急應變;是否係可歸責於該企業之事由;是否發生於同一營業場所」等三大構面評估是否構成情節重大。
(1)勒令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
(2)有構成環境保護法律所認定之情節重大。
(3)有構成食品安全衛生法律認定之情節重大。
(4)有於同一年度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律,單次或累計被處新臺幣300萬元以上罰鍰;有於同一年度因違反勞動基準法,累計被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罰鍰,且其中單次被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罰鍰。
二
研究發展的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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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開發或設計新產品、新服務或新創作之生產程序、服務流程或系統及其原型所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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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開發新原料、新材料或零組件所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
三
研究發展支出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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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D薪資: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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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D用原物耗料:具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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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技術:專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利權、專用技術及著作權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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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軟件資料庫: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費用。
★★下列費用或支出,不得認列為研究發展支出:
1.研究發展單位之行政管理支出。
2.例行性之資料蒐集相關支出。
3.例行性檢驗之支出。
4.研發人員教育訓練費用之支出。
5.例行性開發市場業務之支出。
6.為確定顧客之接受度,從事試製所須耗用原料、材料之支出。
7.市場研究、市場測試、消費性測試、廣告費用或品牌研究支出。
8.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差旅費、保險費及膳雜費。
9.因銷售行為所支出之認證測試費用。
四
抵減限額
同一課稅年度所從事研究發展之支出,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1.按支出金額1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2.按支出金額10%,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前項抵減方式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擇定,在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
五
建立自主研發能力為原則
從事研究發展,應以建立自主研發能力為原則,始得認列為研究發展支出。但個別研究發展計畫部分有委外必要者,其下列委外研究發展費用,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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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國內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內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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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之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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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經經濟部工業局認定之國內醫藥研發服務業者從事研究發展之費用。但經經濟部工業局認定之國內醫藥研發服務業者,其受託從事研究發展所發生之支出,不得再適用投資抵減。
公司與國內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所為之支出,如符合規定,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認定者,准予核實認列其研究發展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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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資證明其所分攤之研究發展支出符合本辦法規定之相關說明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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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明各參與人之支出分攤方式、投入內容及研究發展成果歸屬方式之共同研究發展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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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各參與人分攤之支出與投入內容及研究發展成果歸屬約定顯著相當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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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國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者,就其在國內並無適當共同研發對象之說明或文件。
所稱國內研究機構,包括政府之研究機關(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經政府核准登記有案以研究為主要目的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及其所屬研究機構。
公司從事研究發展活動,除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之委外研究發展及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之研究發展約定由國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執行部分者外,以在臺灣地區從事者始得認列研究發展支出。
六
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投資抵減
從事研究發展之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三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每年2月1日至5月31日止),檢附與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項目有關之下列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就其資格條件及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是否符合規定提供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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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之組織系統圖及研究人員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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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之完整進、領料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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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置或使用專利權、專用技術、著作權、資料庫、軟體程式、系統之契約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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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計畫、紀錄或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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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截止日後七個月內(申請年度之12月31日),將前項審查意見函送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供辦理核定投資抵減稅額。但不符規定者,僅函送資格條件審查意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有特殊事由,得延長審查期間二個月,並敘明事由事先通知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
七
財政部國稅局申請投資抵減
從事研究發展之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投資抵減之文件,送請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
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指抵減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當年度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按所得稅法規定稅率計算之應納稅額,及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按所得稅法規定稅率計算之應加徵稅額。
八
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
研申請專供研究發展用之專利權、專用技術、著作權、專業性或特殊性之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於購置之次日起三年內,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者,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抵減之所得稅款,並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九
虛報申報之研究發展支出
申請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其當年度申報之研究發展支出,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有虛報情事者,依所得稅法有關逃漏稅處罰及稅捐稽徵法有關停止其享受獎勵待遇之規定處理。
十
禁止重覆享有獎勵
已依其他法規享有租稅優惠者,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覆享有本研究發展投資抵減之獎勵。
十一
考量最低稅負與投資抵減之實質租稅影響
▲最低稅負(即所得基本稅額)=(課稅所得+證券交易所得+其他法律規定之減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500,000)×12%
▲一般所得額額=應納稅額-投資抵減
因此,是否使用投資抵減需衡量最低稅負之實質租稅負擔。
十二
盈虧互抵與租稅抵減之適用順序
財政部840128台財稅第841604261號
營利事業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五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者,其申請扣除之順序,應自虧損之次一年度逐年順序扣除。惟經核准適用原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中有關得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事業,如依上開規定順序申請扣除虧損,再適用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規定,致損失其抵減權益者,得保留於以後年度申請扣除虧損,但應以不超過該法條所定之前五年內各期虧損為限。
十三
施行期間
自106年11月24日施行至118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