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適用樣態

限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單位所從事之下列驗就發展活動態樣:

  1. 為開發或設計新產品、新服務或新創作之生產程序、服務流程或系統及其原型所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

  2. 為開發新原料、新材料或零組件所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

 

所定活動態樣,不含為改進現有產品或服務之生產程序、服務流程或系統及現有原料、材料或零組件所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

​研究發展支出範圍

研究發展支出包含:

  1. 薪水: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

  2. 原材料:具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之費用。

  3. 專利專用技術:專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利權、專用技術及著作權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

  4. 軟體支出: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費用。

 

前項專用技術及軟體支出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未設置研究發展單位,但配置於非屬研究發展單位之全職研究發展人員確係專門從事研究發展活動,且投入研究發展活動之各項支出可與非研究發展活動明確區分者,應檢附下列文件,由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其研究發展支出及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

  1. 研發人員工作內容、工作時間紀錄及足資證明為符合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文件。

  2. 原材料、專利專用技術及軟體支出之購置目的、內容及足資證明專為研究發展用途之文件。

不得認列為研究發展費用或支出項目

  1. 研究發展單位之行政管理支出。

  2. 例行性之資料蒐集相關支出。

  3. 例行性檢驗之支出。

  4. 研發人員教育訓練費用之支出。

  5. 例行性開發市場業務之支出。

  6. 為確定顧客之接受度,從事試製所須耗用原料、材料之支出。

  7. 市場研究、市場測試、消費性測試、廣告費用或品牌研究支出。

  8. 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差旅費、保險費及膳雜費。

  9. 因銷售行為所支出之認證測試費用。

​申請資格

申請適用研究發展投資抵減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1. 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或依有限合夥法組織登記之有限合夥事業。

  2. 最近三年內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

安 泰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104 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6號3樓 TEL:(02)2563-3652 FAX:(02) 2563-3632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