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財政部預告訂定「110年度個人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或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列報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基準」草案

財政部111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11004664260號令


110年度個人以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或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捐贈,未提出實際取得成本之確實憑證者,其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列報捐贈列舉扣除之金額,以捐贈時公告土地現值16%計算。

Comments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