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11年1月28日台財稅字第11004700610號令
茲依據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之二訂定本規定如下(出售之房屋屬同法第四條之四第一項規定範圍者,不適用本規定):
一、個人出售房屋,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及原始取得成本者,其財產交易所得額之計算,應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相關規定核實認定。
二、個人出售房屋,未依前點規定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應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一)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17%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7000萬元以上。
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6000萬元以上。
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4000萬元以上。
(二)除前款規定情形外,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直轄市部分:
(1)臺北市:
臺北市政府依「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第十五點規定認定為高級住宅者:依房屋評定現值之48%計算。
其他:依房屋評定現值之43%計算。
(2)新北市:
板橋區、新莊區及三重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38%計算。
永和區及中和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37%計算。
新店區、蘆洲區及林口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36%計算。
土城區及樹林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35%計算。
汐止區及泰山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34%計算。
五股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4%計算。
淡水區及三峽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2%計算。
深坑區及八里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0%計算。
鶯歌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6%計算。
金山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5%計算。
瑞芳區、石碇區、坪林區、三芝區、石門區、平溪區、雙溪區、貢寮區、萬里區及烏來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4%計算。
(3)桃園市:
桃園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5%計算。
中壢區、蘆竹區及八德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4%計算。
龜山區及大園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7%計算。
平鎮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7%計算。
楊梅區、大溪區及龍潭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6%計算。
新屋區及觀音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2%計算。
復興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8%計算。
(4)臺中市:
西屯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9%計算。
南屯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7%計算。
北屯區及東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4%計算。
南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3%計算。
西區及中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2%計算。
北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9%計算。
豐原區、太平區及大里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8%計算。
烏日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7%計算。
潭子區、后里區及霧峰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6%計算。
大雅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5%計算。
梧棲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4%計算。
神岡區及大肚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3%計算。
沙鹿區及清水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2%計算。
龍井區及大甲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1%計算。
東勢區及石岡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9%計算。
新社區、外埔區、大安區及和平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8%計算。
(5)臺南市:
東區及安平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0%計算。
北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9%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