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104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僅適用個人非以營利為目的購屋銷售行為)

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第1項規定,個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法核實認定;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該部核定標準核定之。

財政部近日發布「104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其重點如下:

個人出售房屋,未核實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目前稽徵機關分為「收入推計課稅」及「現值推計課稅」兩種,並以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1.收入推計課稅

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15%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1)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以下同)7,000萬元以上。

(2)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6,000萬元以上。

(3)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4,000萬元以上。

2.現值推計課稅

除前述規定情形外,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計算其所得額。

直轄市部分:

(1)臺北市:

高級住宅者:48%。

其他:42%。

(2)新北市:

36%:板橋區、永和區、新店區、三重區、中和區、新莊區、土城區及蘆洲區。

33%:汐止區、樹林區、泰山區及林口區。

24%:淡水區及五股區。

21%三峽區、深坑區及八里區。

14%:鶯歌區、瑞芳區、石碇區、坪林區、三芝區、石門區、平溪區、雙溪區、貢寮區、金山區、萬里區及烏來區。

(3)桃園市︰

23%:桃園區、中壢區、八德區及蘆竹區。

19%:平鎮區及龜山區。

15%:楊梅區、大園區、大溪區及龍潭區。

8%:新屋區、觀音區及復興區。

(4)臺中市:

26%:西屯區。

20%:東區及南屯區。

19%南區。

18%西區及北屯區。

17%:中區及豐原區。

16%:北區。

15%:太平區。

14%:大里區。

13%:烏日區、大雅區、潭子區及后里區。

12:霧峰區及神岡區。

10%:沙鹿區、梧棲區、龍井區、大甲區、清水區及大肚區。

9%:東勢區。

8%:新社區、石岡區、外埔區、大安區及和平區。

(5)臺南市:

17%:東區、北區及安平區。

16%:安南區及中西區。

15%:南區。

14%:永康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