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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僅適用個人非以營利為目的購屋銷售行為)

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第1項規定,個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法核實認定;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該部核定標準核定之。

財政部近日發布「104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其重點如下:

個人出售房屋,未核實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目前稽徵機關分為「收入推計課稅」及「現值推計課稅」兩種,並以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1.收入推計課稅

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15%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1)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以下同)7,000萬元以上。

(2)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6,000萬元以上。

(3)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4,000萬元以上。

2.現值推計課稅

除前述規定情形外,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計算其所得額。

直轄市部分:

(1)臺北市:

高級住宅者:48%。

其他:42%。

(2)新北市:

36%:板橋區、永和區、新店區、三重區、中和區、新莊區、土城區及蘆洲區。

33%:汐止區、樹林區、泰山區及林口區。

24%:淡水區及五股區。

21%三峽區、深坑區及八里區。

14%:鶯歌區、瑞芳區、石碇區、坪林區、三芝區、石門區、平溪區、雙溪區、貢寮區、金山區、萬里區及烏來區。

(3)桃園市︰

23%:桃園區、中壢區、八德區及蘆竹區。

19%:平鎮區及龜山區。

15%:楊梅區、大園區、大溪區及龍潭區。

8%:新屋區、觀音區及復興區。

(4)臺中市:

26%:西屯區。

20%:東區及南屯區。

19%南區。

18%西區及北屯區。

17%:中區及豐原區。

16%:北區。

15%:太平區。

14%:大里區。

13%:烏日區、大雅區、潭子區及后里區。

12:霧峰區及神岡區。

10%:沙鹿區、梧棲區、龍井區、大甲區、清水區及大肚區。

9%:東勢區。

8%:新社區、石岡區、外埔區、大安區及和平區。

(5)臺南市:

17%:東區、北區及安平區。

16%:安南區及中西區。

15%:南區。

14%:永康區。

10%:新市區及新營區。

9%:佳里區、善化區、仁德區、歸仁區、鹽水區、安定區及關廟區。

8%:白河區、柳營區、後壁區、東山區、麻豆區、下營區、六甲區、官田區、大內區、學甲區、西港區、七股區、將軍區、北門區、新化區、山上區、玉井區、楠西區、南化區、左鎮區及龍崎區。

(6)高雄市:

26%:鼓山區及三民區。

24%:新興區、前金區及苓雅區。

23%:前鎮區及左營區。

22%:小港區。

21%:鹽埕區及楠梓區。

20%:旗津區。

18%:鳳山區。

12%:鳥松區及仁武區。

10%:大社區、岡山區、橋頭區、大寮區及路竹區。

9%:林園區、美濃區及彌陀區。

8%:大樹區、燕巢區、田寮區、阿蓮區、湖內區、茄萣區、永安區、梓官區、旗山區、六龜區、甲仙區、杉林區、內門區、茂林區、桃源區及那瑪夏區。

其他縣(市)部分:

(1)市(即原省轄市):

18%:新竹市。

15%:基隆市

14%:嘉義市。

(2)縣轄市:

19%:新竹縣竹北市。

12%:宜蘭縣宜蘭市及花蓮縣花蓮市。

11%:彰化縣彰化市、雲林縣斗六市、臺東縣臺東市、嘉義縣朴子市、太保市、澎湖縣馬公市及屏東縣屏東市。

10%:其他。

(3)鄉鎮:

12%:金門縣各鄉鎮。

11%:苗栗縣竹南鎮及頭份市。

10%:屏東縣東港鎮。

9%:苗栗縣苑裡鎮、南投縣草屯鎮、彰化縣員林市、大村鄉、永靖鄉、社頭鄉、溪湖鎮、埔心鄉、田中鎮、屏東縣潮州鎮、琉球鄉、恆春鎮、九如鄉、內埔鄉、長治鄉、萬丹鄉。

8%:其他。

但個人若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並符合設有固定營業場所(除有形營業場所外,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及其他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之營業人等條件之一者,仍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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