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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或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情形外,公司資金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人


就某案例觀察,該公司負責人非法挪用公司資金借貸與第三人,雖事後回補該款項,但因該第三人與公司並無業務往來,故觸犯業務侵佔罪遭檢察官起訴;嗣經台中地院審理,兩人聲請認罪協商,並受徒刑及罰金宣告之處分。(資料來源: 2016/01/25中時電子報)

本案涉及公司法及刑法規定如下:

※公司法第15條規定,公司除下列二種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刑法第336條規定,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業務侵占舉例如下,日前報載社區總幹事以職務之便侵占管理費、侵占代工鋼材做為自身借款擔保品等均為業務侵占常見情形。

中小企業常見資金貸放,須特別注意符合公司法規定允許資金貸放之情形,以免觸犯刑法遭受刑責。

建議公司應建立資金管理相關控制,遵循各項法令規範為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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