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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外銷貨物因國外買家對貨物不滿意而予退貨,應如何申報營業稅


營業人外銷貨物因國外買家對貨物不滿意而予退貨,後續處理方式概分為二種。其一為退貨經修整後再復運出口;其二為直接退回貨物,不再出口。相關營業稅處理簡述如下:

  1. 第一類情形在退貨運回國內時,應以「G7國貨復運進口」報關類別向海關申報進口報單,因該貨物於當初外銷出口時已申報適用零稅率,營業人於貨物經修整再復運出口時,應以「91修理後復出口之國貨」統計方式按國貨出口申報,此時海關將不會對該筆復運出口列入外銷統計,營業人對於該外銷退回與復運出口均免申報營業稅。

  2. 若為第二類者,營業人因外銷退貨後不再出口,則於退回貨物進口時,參照財政部81年5月30日台財稅第810798531號函釋規定,應填寫「銷貨退回或折讓証明單」申報零稅率銷貨退回,並檢附復運進口證明文件,於申報當期(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時,在零稅率銷貨退回欄填報復運進口金額;如當期(月)零稅率銷售額合計為正數,應就該餘額依原規定計算公式計算得退稅限額辦理退稅;如為負數,在計算「得退稅限額」時,零稅率銷售額合計以零計算,俾免影響購買固定資產可退稅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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