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經濟主要為出口貿易導向,因此三角(甚或多角)貿易樣態極為複雜,財政部於104年5月13日以台財稅字第10404516320號令補充核釋97年10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0620號令。
原97年釋令規定國內賣方營業人接受國內買方營業人訂貨,轉向國外供應商訂貨並直接以國內買方營業人名義進口之交易型態,非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與勞務,國內賣方營業人應按取得之收入或收取轉付差額,開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此舉造成國內買方營業人縱然為保稅區營業人,國內賣方營業人仍應就該交易收取之收入開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
104年釋令重新定義上開交易,認為國內買方若為保稅區內之營業人,國內賣方營業人收取轉付差額或取得之收入,因與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使用之勞務有關,得適用零稅率。
惟若符合本交易模式,國內賣方營業人應按其收取轉付差額或取得之收入,開立零稅率二聯式統一發票,並取具進口貨物保稅區營業人向海關申請核發並簽署「進口該貨物確係符合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供營運之貨物無訛」字樣及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之進口報單副本,作為申報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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