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70207台財稅字第10604628600號令核釋票券商計算分攤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利息支出之規定。
票券商依票券金融管理法規定經營債券自營業務取得之應稅債券利息收入及出售債券免稅利益或損失,依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第3條第2款第2目規定計算分攤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利息支出時,得以「全部出售債券免稅利益及損失合併計算之淨損益絕對值」占「全部出售債券免稅利益及損失合併計算之淨損益絕對值」與「應稅債券利息收入」合計數之比例,計算出售債券免稅收入應分攤之利息支出。
財政部於其新聞稿中說明,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認列外,應作合理之分攤,各自由應稅收入及免稅收入中減除,以計算正確之應稅所得額及免稅所得額,維護租稅公平。依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相關規定,營利事業以有價證券或期貨買賣為業,其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利息支出,於計算分攤至有價證券(如股票、債券)所產生之免稅收入及應稅收入時,應按免稅收入及應稅收入相對比例分攤。營利事業以買賣股票為業,出售股票收入為其主要營業收入,依同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所得稅,持有股票期間如獲配股利收入依所得稅法第42條第1項規定不計入所得課稅,兩者均為免稅收入,其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利息支出計算分攤至該等免稅收入尚無適用問題;惟營利事業如投資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係按債券面值、持有期間及利率計算「應稅利息收入」,出售債券以「銷售總價」計算免稅收入,兩者均受利率因素影響,依應稅、免稅收入比例分攤利息支出,將產生利息支出幾近全數分攤至免稅收入,未臻合理。
財政部指出,票券商經營自營業務投資債券部分,以獲取債券利息收入為主,與經常買賣股票賺取差價有別,為使應稅所得與免稅所得分攤方式更臻合理,以「利息收入」與「債券交易利得或損失」作為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利息支出之分攤基礎,且基於出售債券無論為利得或損失,均需動用資金支應而負擔資金成本,故上開債券交易利得或損失宜以全部債券交易合併淨損益之絕對值為準。依此,票券商計算分攤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利息支出時,得以「全部出售債券免稅利益及損失合併計算之淨損益絕對值」占「全部出售債券免稅利益及損失合併計算之淨損益絕對值」與「應稅債券利息收入」合計數之比例,計算出售債券免稅收入應分攤之利息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