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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構)法人團體合作社事務所提供長照服務免徵營業稅規定

財政部1070803台財稅字第10700619970號令

機關(構)法人團體合作社事務所提供長照服務免徵營業稅規定

長期照顧服務法(下稱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規定從事本法所定長期照顧服務之機關(構)、法人、團體、合作社、事務所,於本法施行後,依本法第62條規定繼續提供之長期照顧服務,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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