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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國際洗錢防制,公司法新修訂新增董監事及大股東資料申報義務

依據107年7月6日立院修正,及於107年8月1日經總統公布實施之公司法(下稱新修正公司法)第22條之1之規定,「公司應每年定期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之姓名或名稱、國籍、出生年月日或設立登記之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持股數或出資額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以電子方式申報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或指定之資訊平臺;其有變動者,並應於變動後15日內為之。但符合一定條件之公司,不適用之。 前項資料,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 第一項資訊平臺之建置或指定、資料之申報期間、格式、經理人之範圍、一定條件公司之範圍、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及其費用、指定事項之內容,前項之查核程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 未依第一項規定申報或申報之資料不實,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通知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限期通知改正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至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公司登記。 前項情形,應於第一項之資訊平臺依次註記裁處情形。」
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台(https://ctp.tdcc.com.tw/decl/mesg.html)業已上線,並經經濟部預訂於107年11月1日開放註冊及申報,敬請依法申報,以免受罰。
另依新修正之公司法第20條第2項之規定,「公司資本額達一定數額以上或未達一定數額而達一定規模者,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一定數額、規模及簽證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適用之。」依據經濟部表示預計自108年度開始實施之簽證門檻為:
(1)資本額達3,000萬以上;
(2)資本額未達3,000萬,但

①營業收入淨額達一億;

②年底員工人數達1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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