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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都市更新條例權利變換規定取得之應分配土地,經配偶相互贈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再移轉時准減徵40%

財政部1071219台財稅字第10700678270號令

原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更新條例權利變換規定取得之應分配土地,經配偶相互贈與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第1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於再移轉計課土地增值稅時,參據同條第2項重劃土地準用第39條第4項減徵規定,准比照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第3款減徵土地增值稅40%。

財政部說明,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第3款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更新後第1次移轉時減徵土地增值稅40%規定之立法意旨,係考量權利變換為市地重劃之立體化,乃參照市地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減徵40%之規定予以明定。又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其意旨係考量夫妻為生活共同體,在一般生活事務相互代理,故對於此類贈與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再移轉第三人時始一併核課,並明定該受贈土地倘為市地重劃土地,於再移轉時亦得減徵土地增值稅40%,以資合理。

該部進一步說明,市地重劃土地倘經配偶相互贈與,再移轉時既准予減徵土地增值稅40%,權利變換之租稅優惠又係參照市地重劃規範意旨訂定,按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5條有關納稅者依其實質負擔能力負擔稅捐,無合理政策目的不得為差別待遇之規定,因此核釋依都市更新條例權利變換取得之應分配土地,於配偶相互贈與後再移轉,准減徵土地增值稅40%,以維護課稅公平,並提高更新地區內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參與權利變換之意願,有助於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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