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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新聞稿說明:對政黨、政治團體及第15任總統副總統與第10屆立委擬參選人捐贈,得於限額內列報捐贈費用或列舉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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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pa3049
  • 2019年11月18日
  • 讀畢需時 2 分鐘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個人捐贈給特定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如符合政治獻金法規定,於申報所得稅時,營利事業可列報為捐贈年度的捐贈費用,個人可作為捐贈年度列舉扣除額。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個人捐贈政治獻金,應須注意政治獻金法的限制規定,其規定摘述如下: 一、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於政治獻金法有各別限制,相關捐贈限額詳如附表。申報所得稅時,營利事業列報為當年度的捐贈費用不得超過當年度所得額10%,且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50萬元;個人列報列舉扣除額,每一申報戶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20%,且不得超過20萬元。

二、取得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所開立的捐贈收據,應符合監察院規定格式。

三、第15任總統、副總統與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於109年1月11日同日舉行投票,對擬參選人的捐贈須在投票前一日即109年1月10日前完成捐贈,相關收受政治獻金期間規定詳如附表。

四、超過10萬元現金捐贈,應以支票或經由金融機構匯款為之。

五、對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的捐贈,該捐贈費用或列舉扣除額,不予認定。

六、對政黨的捐贈,須政黨於該年度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的得票率達1%;該年度未辦理選舉者,以上次選舉的得票率為準;新成立的政黨,以下次選舉的得票率為準。本次選舉符合前開規定得接受捐贈的政黨,包括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民國黨、台灣團結聯盟、信心希望聯盟、時代力量、新黨、綠黨社會民主黨聯盟及親民黨。

七、下列營利事業不能捐贈政治獻金:(1)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達20%的民營企業;(2)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的廠商;(3)政黨經營或投資的事業;(4)與政黨經營或投資的事業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的廠商;(5)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的營利事業,其累積虧損的認定以前一年度財務報表為準。

八、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如因不符規定,而返還或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者,則該捐贈的營利事業或個人不得列報捐贈費用或列舉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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