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之因應


我國針對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制度,係為降低營利事業藉由保留盈餘不分配,不當為高所得個人股東規避綜所稅之誘因,以促使營利事業分派盈餘,使股東分享經營成果。 但考量營利事業有將盈餘再投資於營運所需建築物、設備、技術,以提升經營效益及轉型升級之需求,該盈餘如保留運用於興建廠房、購置設備等實質投資,有助於提升經濟動能。

參考美國及韓國做法,增訂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並自民國108年7月26日公布施行適用。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規定期限內以當年度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一定金額(新台幣100萬元),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因此,公司及有限合夥事業針對107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分配與否?衍生之租稅效益應予妥適應對。另財政部依該條文授權制訂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剪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草案業於今日法案預告期滿,尚待財政部正式公布實施。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