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20條第2項所稱公司資本額達一定數額以上者,係指財務報導期間結束日,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之公司,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公司法第20條第2項所稱公司資本額未達一定數額而達一定規模者,係指財務報導期間結束日,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3,000萬元而符合下列兩者之一之公司:
(一)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一億元。
(二)參加勞工保險員工人數達100人。
自108年會計年度起,符合上開規定之公司,當年度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關於財務報表非曆年制之公司,其財務報導期間開始日於108年度期間者,為前點所稱之「108年會計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