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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購買中央銀行發行定期存單所產生之收入適用2%營業稅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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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pa3049
  • 2019年12月11日
  • 讀畢需時 2 分鐘

財政部108年12月9日台財稅字第10804586520號令

銀行業購買中央銀行依中央銀行法第27條規定發行定期存單所產生之收入,屬經營銀行本業以外之專屬本業銷售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規定,適用2%營業稅稅率。

財政部說明,該部76年10月30日台財稅第761122622號函規定,中央銀行為調節金融;依中央銀行法第27條規定發行之央行NCD,係屬該行業務之運作;銀行業購買央行NCD所發生之利息收入(包括買賣之利益),不屬營業稅免稅範圍,應依法報繳營業稅,至其適用之營業稅稅率,究為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銀行本業之5%,抑為同項第3款規定銀行本業以外專屬本業之2%,目前法令尚乏明確規範。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明確界定銀行業經營銀行本業範圍,該部依營業稅法第11條第2項授權訂有「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銀行業經營該辦法第2條第2款至第6款所定業務(例如銀行兼營票券金融管理法第21條所定短期票券自營業務)收入,非屬銀行業及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係鑑於銀行業及保險業以外其他金融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信託投資業)經營渠等業務為專屬本業收入,應按2%稅率課徵營業稅,如銀行業經營相同業務認屬銀行本業收入,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將發生跨業經營稅負不公情事,爰將銀行業及保險業經營其他金融業專屬本業收入部分,排除於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範圍。

財政部表示,考量央行NCD之承購對象,依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作業要點第4點第1項規定,包含票券金融公司(係票券業),如票券金融公司購買央行NCD所產生之收入認屬票券業經營專屬本業收入按2%稅率課徵營業稅,而銀行業兼營相同業務收入認屬銀行本業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恐生租稅中立及公平爭議,爰依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規定意旨,核釋銀行業購買中央銀行依中央銀行法第27條規定發行定期存單所產生之收入,屬經營銀行本業以外之專屬本業銷售額,應依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規定,適用2%營業稅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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