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如無指定遺囑執行人,應由繼承人及受遺贈人為納稅義務人,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第1項所定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順序,即於有遺囑執行人者,以遺囑執行人為納稅義務人;如無遺囑執行人,則以繼承人及受遺贈人為納稅義務人;如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時,始以遺產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者,不論有無應納稅額,納稅義務人應依同法第23條規定,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
民眾詢問,被繼承人甲死亡時,其父母均先於甲死亡,且甲無配偶及子女,其兄長乙年邁,乙的兒子丙(即甲之姪子)是否可以代位繼承,辦理甲之遺產稅申報?經該局說明,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繼承順序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倘若被繼承人甲生前未指定遺囑執行人,因甲死亡時無配偶及子女,且其父母先於甲死亡,應以兄弟姊妹為遺產之繼承人,即應由甲的兄長乙為納稅義務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其兄長乙的兒子丙尚無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甲遺產之權利。
該局特別提醒,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者,不論有無應納稅額,納稅義務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