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109年1月9日經商字第10802432410號函
為因應國內會計準則變革,公司依公司法第237條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時,以「本期稅後淨利」為提列基礎者,自公司辦理108年度財務報表之盈餘分配起,應以「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作為法定盈餘公積之提列基礎,但公司可延至109年度財務報表之盈餘分配開始適用。至公司過去年度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毋須追溯調整。
本部83年5月2日商205661號函、90年11月7日商字第09002238390號函、101年6月28日經商字第10102268370號函、102年10月14日經商字第10202433490號函及105年12月7日經商字第10502137880號函,與上開說明不符部分,不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