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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訂定108年度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財政部109年1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804677301號令

  1. 有賦額土地:不論種植何種作物,其自力耕作收入,均按賦額計算。成本及必要費用之減除:(一)自耕部分:為收入之100%。(二)承耕部分(包括三七五租金):為收入之100%。

  2. 無賦額土地:農業收入,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100%。

  3. 漁獲:養魚、養蝦、養鰻、捕魚收入,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100%。

  4. 林產:林產收入(包括木材、薪材、竹材),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100%。

  5. 畜牧:各種畜牧收入(包括一般畜牧、養豬、生乳、蛋雞、肉雞、種雞、蛋鴨、種鴨、肉鴨、養蠶、鹿茸、乳鴿),均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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