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訂定108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財政部109年1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804677300號令 固定資產: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43%;但僅出租土地之收入,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不得減除43%。 農地:出租人負擔水費者減除36%;不負擔水費者減除3%。 林地:出租人負擔造林費用或生產費用者減除35%;不負擔造林費用者,其租金收入額悉數作為租賃所得額。
財政部109年1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804677300號令 固定資產: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43%;但僅出租土地之收入,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不得減除43%。 農地:出租人負擔水費者減除36%;不負擔水費者減除3%。 林地:出租人負擔造林費用或生產費用者減除35%;不負擔造林費用者,其租金收入額悉數作為租賃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