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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核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藥局接受政府機關委託代售徵用之口罩徵免營業稅規定

財政部核釋(財政部109年2月7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6050號令),全民健康保險特約藥局(下稱健保特約藥局)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受政府機關委託,依政府機關規定價格代售徵用口罩取得之款項,全數交該委託機關解繳公庫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5條規定免課徵營業稅,免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說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持續升溫,配合疫情指揮中心宣布,自109年2月6日起口罩販售採實名制,由郵局配送政府徵用之口罩至健保特約藥局委託代售,爰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5條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各該事業受各級政府機關委託,依政府機關規定價格代售徵用或配銷之防疫物資,其出售收入全數交該委託機關解繳公庫者,免課徵營業稅。」予以釋明,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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