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9年2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804666690號令
專科以上學校(下稱學校)係教育部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核定設立之教育及學術研究機構,其辦理產學合作(指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規定辦理合作事項,或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規定執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下同)取得收入之營業稅課徵,應按「專科以上學校辦理產學合作收取之各項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規定徵免營業稅規定」(如附件)辦理。
學校辦理產學合作取得之收入,依前點規定應課徵營業稅者,以簽約日於109年7月1日(含)以後之案件適用。
本令發布日前,學校辦理產學合作取得之收入,已依本部108年1月8日台財稅字第10700704180號令規定報繳營業稅,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得適用本令規定,其有溢繳稅款者,准予退還。
修正本部108年1月8日台財稅字第10700704180號令,刪除第一點規定。
財政部108年1月8日台財稅字第10700704180號令
學校依教育部訂定「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3條各款規定辦理產學合作事項取得之收入,應依下列規定徵免營業稅:(一)專題研究、檢測檢驗、技術服務取得之收入,除符合本部99年11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900331970號令規定免徵營業稅者外,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二)物質交換、諮詢顧問、專利申請、創新育成取得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三)技術移轉及智慧財產權益運用取得之收入,自108年1月1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四)各類人才培育事項,向受教者收取費用部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刪除:財政部1090226台財稅字第10804666690號令)
廢止本部75年7月29日台財稅第7554812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