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父母為子女投保,常以自己為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如保險事故未發生而要保人死亡,該筆保單應以要保人死亡日之保單價值計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該局指出,依據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係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次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被繼承人生前以自己為要保人,繼承人或其他家屬為被保險人,其所投保的人壽保險,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因保險事故未發生,其保單價值歸屬要保人所有,應列入其遺產總額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8年4月間死亡,其107年2月間曾向A保險公司簽約購買1張人壽保單,甲君為要保人,兒子乙君為被保險人,繼承人於申報甲君遺產稅時未將該筆保單價值列入遺產總額。經該局查核發現,甲君死亡時該筆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為1,000萬元,遂核定繼承人短漏報遺產1,000萬元,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