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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製作移轉訂價報告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09年5月1日至6月1日(5月31日逢星期日,順延至6月1日),為協助營利事業就其受控交易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相關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特彙整應注意事項如附表,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108年度從事受控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一、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下稱收入總額)在新臺幣(下同)5億元以上且全年受控交易總額達2億元。 二、收入總額在3億元以上未達5億元且全年受控交易總額達2億元,並同時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營利事業享有租稅優惠超過200萬元或申報扣除前十年虧損超過800萬元。  (二)與境外關係人有交易。

該局提醒,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營利事業,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應於書面調查函送達之日起1個月內提示相關文據,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請營利事業於進行移轉訂價分析時,注意相關規定並按期限送交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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