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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依櫃買中心規定募集發行之具證券性質虛擬通貨應課徵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109.04.16台財稅字第10900005070號令

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包括募集發行金額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且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規定辦理者。符合上開規定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為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其買賣應依同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課徵1‰證券交易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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