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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取得母公司持有之另一子公司全部股權而沖抵保留盈餘之未分配盈餘課稅規定。

財政部109.05.26台財稅字第10804041780號令

  1. 公司購買其母公司持有之另一子公司全部股權,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6年12月21日(96)基秘字第344號函、100年12月29日(100)基秘字第390號函及105年11月18日(105)基秘字第293號函規定,以母公司對該子公司採用權益法投資之帳面金額(評估原採用權益法投資減損損失後之金額)入帳及認列該子公司原帳列之其他權益,並將購買股權之對價及認列其他權益之金額合計數,超過其對該子公司入帳帳面金額之差額,沖抵由發行溢價產生之資本公積,不足數再依序沖抵86年度以前年度保留盈餘、87年度以後年度保留盈餘,其屬沖抵股權交易之上年度及當年度稅後盈餘部分,得分別列為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應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2. 公司從事上開交易如有藉法律形式或其他不當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情事者,稽徵機關得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及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規定按查得事實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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