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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公告:110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財政部111年1月17日台財稅字第11004667090號令


110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1. 固定資產: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43%;但僅出租土地之收入,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不得減除43%。

  2. 農地:出租人負擔水費者減除36%;不負擔水費者減除3%。

  3. 林地:出租人負擔造林費用或生產費用者減除35%;不負擔造林費用者,其租金收入額悉數作為租賃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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