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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核釋營業人承租9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之進項稅額扣抵規定

財政部111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11004648950號令


一、營業人承租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核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其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1. 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

  2. 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且得以明顯低於選擇權行使日該車輛公允價值之價格購買。

  3. 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四分之三。

  4. 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百分之九

  5. 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


二、營業人承租非屬前點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符合下列各要件者,核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如其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1. 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該車輛。

  2. 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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