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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的租稅優惠
地主(都市更新條例§46)
(協議合建)
項 目
地 價 稅
房 屋 稅
條件說明
租稅優惠
更新期間土地無法使用
更新期間可繼續使用
更新後二年
免徵
減半
減半
減半
更新後二年
(權利變換)
項 目
地 價 稅
房 屋 稅
條件說明
租稅優惠
更新期間土地無法使用
更新期間可繼續使用
更新後二年
免徵
減半
減半
減半
更新後二年
土地增值稅
契 稅
實
施
權
利
變
換
分配土地未達最小面積單位,改領補償金者
以土地或建物抵付負擔者(過戶予實施者之土地持分)
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或建物,更新後第一次移轉
不參加權利變換,領取權利金者
免徵
免徵
減徵40%
減徵40%
免徵
減徵40%
以土地或建物抵付負擔者(過戶與實施者之土地持分)
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或建物,更新後第一次移轉
實施者(都市更新條例§49、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投資於都市更新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投資於都市更新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
規範項目
申請條件
內 容
1.限「股份有限公司」組織。
2.於主管機關劃定應實施都市更新地區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事業。
申請抵減之投資總額規定
所稱投資總額,指按主管機關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際發生於規劃設計階段,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規劃設計業務,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下列規劃、設計費用:
1.計畫概要、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等計畫書之製作費用。
2.政府規費。
3.不動產估價費。
4.建築設計費。
5.其他專業技師報告費及簽證費。
6.說明會、協調會及公聽會費用。
申請期限
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應自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
投資抵減比率及抵減規定
依下列比率抵減完成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四年內抵減之,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稅額50%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無限制。
1.主管機關核定之預定完成期限內完成者,抵減20%。
2.預定完成期限之日起五年內完成者,抵減10%。
3.預定完成期限之日起逾五年以上始完成者,抵減5%。